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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
  • 河南省新市民: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6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  依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主要明确“十四五”时期全省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

  • 河南省新市民: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河南省新市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

  • 河南省新市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1〕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

  • 河南省新市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知识产权局、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劳务品牌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为

  • 河南省新市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 河南省新市民: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 河南省新市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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