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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市民: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领域18个常见名词解释 | 更新版【推荐收藏】时间:2022-03-25 社会公共机构领域,有很多名词出现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中,不同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中也交叉使用。“琳琅满目”的概念,让众多从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晕头转向,也让公众对社会组织产生错误认识。为了明晰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领域的相关概念,笔者将18个常见名词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社会组织是当前官方的称谓,社会组织并不是指代所有社会相关的组织(记得有一次去民政部政策研讨会,讨论某个部门规章,当时一位高校教授发言的时候说“社会组织”是除了企业、政府之外的组织),根据中央的相关政策,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相关法条/政策 在相关文件中,尤其是税务部门的文件中,会出现的一个词叫“公益性社会组织”,比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主要组织形式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总结而言,所谓公益性社会组织,就是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相关法条/政策 民间组织,是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组织称呼。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概念,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民政部门也新设或者将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办”、“民间组织管理股”。民间组织遂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共同上位概念。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间组织”概念正式用于规章的表述。2016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被概念内涵更广的“社会组织”概念所替代,民间组织也算是退出历史舞台(但未全退出,至少《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没有废止) 相关法条/政策 公益组织,是社会当中一种比较普遍的称呼,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定义,更多表明的是这家组织是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有很多未注册的团体也会称呼自己为公益组织或公益机构。 相关法条/政策 非营利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收入不进行分配的组织(不要误写为非盈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寺院、教堂、道观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需要明确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包括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营利组织比非营利法人范围更宽。 相关法条/政策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是2017年民法总则立法后明确的概念,其中非营利法人组织形式是开放的,不仅仅涵盖了社会组织的范畴。例如,宗教活动场所本身不属于非营利法人,但是如果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法人登记的即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属于非营利法人。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于非营利法人,但是实践中,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其责任承担形式还可以分为合伙、个人和法人。国务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及时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法人,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新的条例办理个人民非、合伙民非转法人的程序。 相关法条/政策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并非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而是组织属性。 相关法条/政策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还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简称私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随着《慈善法》的实施,不再以公募和非公募区分基金会,而是变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 相关法条/政策 专项基金或冠名基金,是指在基金会设立,从事某特定目的、特定领域慈善活动或具有纪念、冠名意义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责任由基金会承担的分支机构。 2014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取消了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分支机构设立交由基金会、社会团体自主决定,同时各省市民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取消了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 相关法条/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常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福利院等。 2016年《慈善法》通过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名为社会服务机构。2017年《民法总则》再次明确了这一名称,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的严重滞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称呼至今未退出历史舞台。 相关法条/政策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最大的区别在于事业单位资产来源是国家,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来源是社会。 相关法条/政策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包括宗教、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多种类型,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都是典型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概念的演变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团体的概念最早见于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已失效),当时规定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制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明确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取代了1950年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类型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等。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行有效),上述条例取代了1989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 相关法条/政策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学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组织属性。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法律中“人民团体”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该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 狭义的“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属中共中央党委序列。 广义的人民团体可以和群众团体概念互换,还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等。分别是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以上团体主要依据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名录,该名录列明的群众团体机关共22家。再加上作为虚体的全国青联,共有23家人民团体。 群团组织是一个较新的概念,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出台前后,开始逐渐出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中。群团组织是人民团体的上位概念,典型的群团组织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一般认为,群团组织与群众团体(也即广义的人民团体概念)内涵相同。 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营利组织”。“非营利”并非无利润或是不经营,强调的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剩余财产也不能用于营利目的。NPO概念侧重于从经营角度对组织经营模式进行界定。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呼NGO即可,而非“NGO组织”),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指那些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组织。对于“非政府组织”不能按照字面理解,如尽管企业也是非政府的,却不属于非政府组织。NGO概念侧重于从“政府-社会”的二元视角对组织类型进行辨析。 一般认为NGO对应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概念,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NGO还存在更狭义的理解,即强调非政府、非党派属性,将有政府和党派背景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也排除在这一概念之外。 通常情境下,NGO与NPO指向的对象范围一致,可以互换,只是概念侧重不同、各个国家使用习惯不一。 境外非政府组织,属于法律概念,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由于海外组织注册名称各异,并不能简单以该机构名称后缀来判断该组织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比如香港注册的机构会叫基金会有限公司),一般而言判断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主要看该组织是否在境外取得免税资格。 相关法条/政策 社会企业,并不属于法律概念,也不是一种法律形式,而是社会中形成的一种称呼,主要是指那些融合了社会和商业的特点和目标的组织,其经营目标是为了社会,而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 在多数国家,社会企业是十分多样的,没有单独或一致的法律形式,而分散在各种法律形式之中。社会企业既可以采取营利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非营利形式,不能依据法律形式的异同,来判定组织是否是社会企业。 在我国现有实践中,一些省市在改革发展中,也有类似对“社会企业”的定义。比如成都市明确社会企业是以营利企业形式出现,强调社会企业是以公益为宗旨、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是兼有双重属性的法人主体。 相关法条/政策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某广场舞艺术团、乒乓球队、老年人志愿服务队等。 社区社会组织并不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更多类似是社会组织前期培育孵化前的机构,也类似于高校里面的学生社团,而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由街道、社区、村委等进行管理。 相关法条/政策 作者:何国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