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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市民: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3-31     【转载】   来自: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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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焦公积金委  〔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已经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31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一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二)退休的职工本人;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职工本人;

(五)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七)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九)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子女;

(十)购买自住住房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资助直系亲属购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

 

第二章 提取时限和次数

 

第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限和次数: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以实际购买时间为准五年以内,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以内,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在主体工程施工期申请,同一处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四)购买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应以分房安置补偿协议为准一年以内,同一处改造、拆迁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五)购买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应自取得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五年以内,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六)购买自住住房确需提取用于资助直系亲属购房的,仅限于购房提取一次。

第三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办理,每月以月冲还贷形式还款。

(二)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同一还款时间段可提取一次。

(三)一次性结清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自该贷款结清之日起两个月内,可提取一次。

第四条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一)租赁公租房和廉租房提取,以缴纳房屋租赁费用的收据日期为准一年以内,职工租赁住房可以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租赁商品住房提取,在缴存地无房的,在缴存地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一年申请一次,逐月支付。

第五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六条 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自相关消费发票日期起一年以内,可提取一次。

第七条 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后,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八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款额度。

第九条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产契税计税依据金额。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购买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差房款金额。

第十二条 购买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款额度。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一)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先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不足部分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还款。

(二)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本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加超过1万元即可申请提前还本,还本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三)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其中提取金额不含在异地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的金额。

(四)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四条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的

(一)租赁公租房和廉租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屋租赁金额且每月提取金额最高额度为2000元。

(二)租赁商品住房提取,提取金额按夫妻月缴存额之和提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提取,最高上限为2000元。

第十五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夫妻双方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单身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的分摊费用。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职工婚前单方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结婚满三年后,其配偶可提取。

第十八条 严格审核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夫妻之间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赠与、继承、互换和互购住房的。

第十九条 严格审核未在工作地、居住地购房的。

第二十条 严格审核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建成房屋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同一套住房三次以上提取(含第三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自上次提取两年后提取。

第二十 本行政区域外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不予提取。

第二十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和限制的,不予提取。

第二十 对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一经核实,不予提取,并按照失信行为管理规定予以处置。

 

第五章 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第二十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不低于2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身份证、银行卡、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等明确夫妻关系的有效材料;

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资助直系亲属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显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在本行政区域以外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居住或工作材料;

共同购买房屋的须提供显示购房人的关系材料(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契税)、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材料、身份证、银行卡、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等明确夫妻关系的有效材料;

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资助直系亲属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显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在本行政区域以外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居住或工作材料。

共同购买房屋的须提供显示购房人的关系材料(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三)购买拍卖住房提取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契税)、身份证、银行卡、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等明确夫妻关系的有效材料;

在本行政区域以外购买拍卖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居住或工作材料;

共同购买房屋的须提供显示购房人的关系材料(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造、翻建费用发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手续(房屋在城镇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在乡村的提供乡级以上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批准建房文件或批准建房手续)、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费用发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六)购买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提取的,应提供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项目批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七)购买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提取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购证、与由房管部门确认的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不低于20%的购房收据或发票、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二十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

(二)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次办理需提供)、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表)并加盖印章、显示主借款人该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身份证、银行卡、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等明确夫妻关系的有效材料;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借款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居住或工作材料。

(三)一次性结清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供借款合同、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表)或者结清凭证并加盖印章、显示主借款人该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身份证、银行卡、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等明确夫妻关系的有效材料;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借款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居住或工作材料。

第二十 租赁住房提取的

(一)租赁公租房和廉租房提取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的收据、身份证、银行卡、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等明确夫妻关系的有效材料。

(二)租赁其他性质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不动产无房信息查询情况表、婚姻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第二十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应提供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当年有效的低保证或市总工会认定当年的困难职工材料、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十九 住宅小区改造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含安装电梯费用分摊明细)、电梯竣工验收报告、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银行卡,同时提取其配偶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显示亲属关系的有效材料。

第三十条 退休提取的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封存的,不再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第三十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离职封存满半年提取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三)特殊情况提取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关系封存满半年提取,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无法现场面签的,优先使用线上办理,或出具委托代办公证书由受托人代签。

第三十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

(一)单位办理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受托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继承人(原则上按照法律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办理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银行卡(职工银行卡注销的,方可转入继承人的银行卡)、继承人的显示亲属关系材料、身份证。

(三)受遗赠人办理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该受遗赠权公证书、受遗赠人身份证、银行卡。

注:死亡证明包括死亡材料、宣告死亡材料、火化材料、户口注销材料等,具备其一即可。

第三十 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银行卡。

第三十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的,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

第三十 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扣划工作人员的执法公务证、符合提取条件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由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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